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和《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建办市[2006]68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工程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管理(以下简称: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规范和完善资质许可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申请和审批 (需提交《规划、勘察、设计、测绘资质等行政许可事项申报表》1份及法人委托书1份 )
(一)资质受理
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应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提出申请,市规划委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受理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负责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申请的受理工作。
(二)资质申请
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最高不超过二级。已具有设计或施工资质的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时,其申请的资质等级可高于企业现有的相应专项的设计或施工资质一个等级。
(三)审批权限
市规划委和市建委采取联合办理方式共同负责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的审批工作。一级资质由市规划委和市建委报请建设部审批,二级及以下资质由市规划委和市建委联合审批。
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一级资质,市规划委和市建委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共同提出审查意见。报请建设部审批的文件由市规划委和市建委会签,受理窗口负责将上报文件及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建设部审批。
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二级及以下资质,市规划委和市建委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共同做出行政许可决定,资质证书同时加盖两委印章。受理窗口负责将行政许可文件送达申请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2〕36号)的有关要求,企业申报个人业绩时须在《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中的“完成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资质等级”栏目中加盖完成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印章,对填报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工程项目中所起作用、业绩完成单位、业绩完成时间、业绩规模等情况进行核实。“证明人及电话”栏目应填写完成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证明人姓名、手机电话和单位办公室电话。资质申报时需提交所申报技术人员《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的电子版光盘(电子版采用word格式,不需加盖印章)。
(四)公示程序
市规划委和市建委在对二级及以下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将审查意见在市规划委网站勘察设计管理公告栏目(http://www.bjghw.gov.cn/)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 申请企业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提供书面陈述材料,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对申请企业申报资质有异议可进行举报。公示期结束后,由市规划委和市建委进行复核。公示无异议,准予许可的,在市规划委网站勘察设计管理公告栏目(http://www.bjghw.gov.cn/)公布,核发资质证书。
(五)许可时限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时限为45个工作日,公示及复核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时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