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再取消和下放68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有2项属于保密项目,按规定另行通知)。加上《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中提出的涉及法律的16项行政审批项目,此次国务院共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82项,其中包括4项建设相关行政审批项目。
据了解,在4项建设相关行政审批项目中,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核准,铁路基建大中型项目工程施工、监理、物资采购招标计划审批,由政府出资修缮的非国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审批将被取消;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将被下放至省级及以下税务机关。
国务院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在有序推进“放”的同时,加强后续监管,切实做到放、管结合。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依法及时公开项目核准和行政审批信息,努力营造公平竞争、打破分割、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