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开发区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审批质量,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9号令),我委决定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公示制度。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受理企业资质申请后,将通过北京建设网公示其基本情况、人员情况及代表工程业绩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10天,对在公示期内收到实名举报的,严格进行核查。
二、实行工程业绩核查制度
(一)企业申请晋升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时,其申报的本地工程业绩,应提供经备案的施工合同。
属于本市施工合同监管范围的工程项目,通过北京市建设工程信息网的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其备案情况,同一项工程记分达到12分时,其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如依据现有行政信息资源无法查询工程备案信息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知企业注册所在地区(县)建委对工程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市属各集团(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由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对工程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二)企业申请晋升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时,其申报的外埠工程业绩,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向工程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实情况。
(三)涉及到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消防和电力等专业的工程项目,由相关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核查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
(四)凡2009年9月1日后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应按要求办理合同备案手续。企业在申请晋升劳务分包一级资质时,应提供经备案的劳务分包合同。
三、实行注册人员核查制度。对于新设立企业,区(县)建委严格核查其取得资质后建造师注册到位情况,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正式注册手续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法撤回原行政许可。
对于申请资质升级、增项的企业,一并审查企业原有各项资质以及升级、增项资质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员条件,企业原有资质要求的注册建造师条件不达标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法撤回原资质许可。
四、实行实地核查制度。凡申请新设立企业资质的,区(县)建委在受理企业资质申请后应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重点核查企业办公场所、主要负责人及厂房、机械设备等情况,市属各集团(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由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实地核查。
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区(县)建委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以及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进行业绩核查时,均应填写《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现场核查表》(样表见附件1),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实地核查时间包含在行政许可时限内,核查工作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实行市场行为核查制度。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受理企业资质申请后(新设立企业除外),通过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动态监管系统查询企业积分,通过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工作平台查询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并依据现有行政信息资源,及时核查企业在施工合同及劳务分包合同的履约、招投标、质量、安全、工程款及劳务费拖欠等方面的市场行为。凡出现《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企业资质申请。
六、实行征询业主意见制度。凡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向企业所申报的代表工程的项目业主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征询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合同履约、管理能力效果及服务水平等方面的评价意见(工程项目发包人评价意见样表见附件2)。
七、实行专家审查制度。凡申请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以及钢结构、建筑幕墙、地基基础等专业企业资质升级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委托资质评审专家进行审查,专家提出审查意见。
八、实行网上审查制度。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对企业资质进行审查时,应对企业提交的书面资料及网上资料同时审查,并将企业申报数据与北京建设网现有行政管理数据进行核对。
九、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企业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企业在申报资质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企业资质;同时在北京建设网和北京市有形建筑市场公示一年,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企业以他人名义承揽工程并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其业绩不予认定,同时将依法处理。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